工作十年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 双倍工资过时效未支持 济南劳动律师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律师13506405345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工作十年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时要求给付双倍工资,然而却因超过时效未能得到法律支持。 2001年7月,原告朱某进入镇江某服装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5月,公司口头通知原告不要再来上班。朱某认为自己是企业老员工,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且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自己作了让步没有主张双倍工资。朱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040元。仲裁部门以超过时效为由未予受理,朱某遂向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之前法律并未规定此项权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时效开始计算时间为2009年1月。 本案中,朱某与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朱某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应及时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提起相应主张。朱某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就了解相关规定,但未提起主张,这只能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提醒:这一案件给众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个警示。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劳动者只知道“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往往是在失去工作时才提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主张的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应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劳动关系成立满一年开始计算时效。广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懂得把牢“时效”起终点,合理有效地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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