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租住在市区通榆北村的小李给帮办栏目打来咨询电话:“我今年刚大专毕业,应聘来到市区一家药品销售公司做推销员。由于我还在试用期内,我想向你们咨询一下,在试用期内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有何法律规定?”
帮办记者为此咨询了市国磊律师事务所的路律师,路律师介绍,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所以,只要在试用期内,小李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药品公司至少应向小李支付不低于盐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