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职工住院治疗半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没道理
【案例回放】 钱征化名于1996年7月参加工作,在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工作。2006年8月因患急性心肌梗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但钱征的病情时好时坏,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住就是半年时间。之后,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拒绝再为钱征继续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并提出钱征并非因工患病,并且已经长达半年时间不能参加原岗位的工作,也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鉴于这种情况,公司认为企业与钱征的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以解除。
对于企业的做法,钱征非常不服。他认为自己作为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的一名员工,虽然现在有病在身,不能为企业工作,但也应该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
钱征的家属代表钱征本人多次与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协商,被企业负责人拒绝,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钱征将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撤销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依法支付钱征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等待遇。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立案审理,认为根据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钱征在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工作已经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还应继续支付钱征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据此,仲裁委依法裁决,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不得与钱征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钱征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长期从事劳动法案例研究的姜律师分析本案时说。
李律师认为,本案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钱征(化名)因患急性心肌梗住院治疗达半年时间,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劳动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予盾。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就是说,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如何来确定医疗期的长短?姜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钱征在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是不能与钱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还应继续支付钱征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
提醒: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非常错误的,应切实加以纠正,以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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