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
施工队法定代表人黄某在用工合同中与临时工签下“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发生事故后,霸王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2005年12月,某施工队承包了汽车维修公司厂房拆除工程,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该施工队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工作中,站在大梁上的张某因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张某死亡后,由谁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某家属和施工队法人黄某曾进行过协商。黄某只肯承担张某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付给张某家属抚恤金2万元,张某家人拒绝,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黄某在开庭时辩称:张某填写劳动合同时,同意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据此,不能满足张某家属的要求,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张某家属一定的生活补助。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黄某在组织、指挥施工中,不仅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带领工人违章作业,而且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采取预防措施,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事故而忽视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事故的心理特征。因此,这起事故是过失责任事故。同时,经鉴定,张某死亡是工伤后引起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黄某由于过错侵害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黄某赔偿张某死亡前的医疗费、张某的死亡丧葬费、赔偿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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