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职工发生工伤他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吗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案例回放】
2005年楚君(化名)与某搬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济南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5月20日至2006年5月20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楚君被公司继续安排在原工作岗位上班。2006年7月15日上午,楚君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过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共用了7000余元医疗费。
同年9月,楚君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楚君受伤后,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某搬家公司认为与楚君劳动合同已期满,不同意与其续签济南劳动合同。
经仲裁委立案调查认为,某搬家公司在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作出决定和通知楚君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让楚君继续在本单位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楚君在工作中受伤,属七级伤残,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裁决某搬家公司支付楚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回乡安置费等费用4万余元,并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能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二是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的姜律师这样说。
姜律师分析本案时认为,本案中,某搬家公司在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作出决定和通知楚君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让楚君继续在本单位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些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楚君与某搬家公司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上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楚君在工作中受伤,属七级伤残,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楚君不愿意自谋职业,要求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某搬家公司应当给楚君安排适当的工作,而不得因其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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