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职工协商一致,单方续订劳动合同引争议——企业“一头热” 续订劳动合同无效
韩华大学毕业后,经过应聘,于2001年4月9日与A铸造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由于韩华业务熟悉,肯钻研,很快被厂领导任命为研发部门负责人。2006年4月9日合同期满后,韩华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当时该厂领导告诉韩华,厂里经过研究,已经决定要和他再续订两年劳动合同,并拒绝为韩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韩华不同意,多次找到厂领导,希望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韩华一再坚持下,A铸造厂以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韩华的工作,如果此时解除与韩华的劳动合同,会给厂里的生产带来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一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韩华刻意不从,就按自动离职处理。
韩华在与A铸造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A铸造厂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维护其合法权利。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韩华与该A铸造厂所签6年劳动合同已于2006年4月9日到期,裁决该厂及时为韩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拒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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