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发生争议应首先申请仲裁~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7日,小孔经人介绍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无障碍设施工程工地工作,该工程发包方是北京市某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承建方是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具体负责人是翟向(化名)。 2005年5月8日上午11时左右,小孔正在施工时,双榆树东里一家阳台上突然飞下来一个铁锤头,致使小孔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部门查明,铁锤头是小区住户王先生在做自家阳台防水工程时突然从锤柄脱落飞出来的,现王先生已受刑事处罚。在侦察阶段,王先生已部分赔偿了小孔家人的经济损失。
但小孔家人认为,王先生的赔偿远远不及自己的损失。并认为小孔虽然是因为王先生的行为造成死亡,但施工现场并没有任何安全措施,施工方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并未给施人员发放安全帽、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等。对此发包人及承建人均应承但相应责任,而翟向本人是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其对小孔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小孔家人向所在区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翟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等共计17.36元。
【判决结果】:驳回小孔家人的起诉。
【案件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综上所述,小孔家人对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翟向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鉴于小孔家人未提起劳动争议申诉,故对他们的起诉应予驳回。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安南律师认为,小孔家人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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