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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后又到朋友处吃饭归途中摔亡不属工伤~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国庆节期间,我单位一职工值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到朋友家吃饭,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死亡。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12333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所谓“上下班途中”,应是指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直接空间距离。该职工下班后去朋友家吃饭,再从朋友家回自己家的途中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