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公司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企业负担~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情回放 巴明是某公司的搬运工,但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4月13日在抬钢板的过程中,因钢板太沉滑落,将巴明的手腕划破,并割断了他的血管肌腱。工友见状立刻将巴明送到了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治疗,经过医院的诊断,巴明左手腕割伤、屈指肌腱断裂、神经血管损伤;左桡骨远端掌侧撕脱骨折。巴明因此住了9天医院,出院后他立即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巴明为工伤,并向他核发了《工伤证》。随后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巴明达到工伤致残标准九级。在此期间巴明再次在武警北京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腕伤,当巴明拿着这些证据去找公司赔偿的时候,问题来了。公司同意报销医药费,但工伤休息期间的工资,要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对巴明提出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要求一概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巴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金、以及他在住院休息期间的工资和补偿金,此外巴明还要求公司支付他住院期间28天的伙食补贴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朝阳区劳动仲裁的受理调查了此案,经过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并没有给巴明上工伤保险,而工资也是春节前才与巴明结算一年的工资,平日只发少量的基本生活费,而根据巴明主张,他的工资待遇为每月1300元,公司方面也没有在庭审时提出异议。仲裁庭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属于伤保保险基金列支的费用,因巴明所在公司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巴明无法在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及报销相关费用,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费用都应当由巴明所在公司负担。 因此,朝阳区劳动仲裁依法裁决: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巴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支付巴明在岗期间的工资和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巴明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和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最终该企业赔付巴明的各项费用达到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