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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有何区别?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1/29 12:58:40 阅读次数: 1499

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有何区别?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近日,南充某劳务公司来电询问:我公司是一家家政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人员再介绍给需要的单位或家庭,但最近通过媒体发现经常发生一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事件。请问: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有何区别?

  就某公司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如家政服务公司派遣保姆、翻译公司派遣翻译人员等。劳务派遣是从职业介绍活动衍生出来的、相对于传统雇佣方式的一种用工方式,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公司、要派公司、受派员工三方关系。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只用人不招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在国际上十分流行。从国际范围来看,劳务派遣以其机制灵活、用工效率高、便于管理、有利于人才流动而获得企业青睐,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形式。

  从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来看,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它采取了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事业单位岗位的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全新用工方式。其特点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即聘用分离的“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新型机制。而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其相互关系是一种居间法律关系,其相互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规模和数量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由于法律的缺失,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经营不规范、劳动不稳定、雇主责任不明确、侵犯劳动者利益现象严重以及劳动者维权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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