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频繁应聘离职告企业违法用工?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自称“维权狂人”的方某是浙江省宁波市家喻户晓的“知名人士”:3年来,方某在11家单位工作过,打了11场劳动争议官司,大部分纠纷都是在他进用人单位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发生的,而且最终几乎都是用人单位败诉。 2006年5月,方某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的一家服装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工作了不到3个月,他就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是仲裁、诉讼,最后单位败诉。此后,方某把这种维权方式用到了他工作过的每一家企业。 方某的“职业维权”行为引发了不少争议。有人认为他是“维权卫士”,他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提倡;有人认为,方某频频提起诉讼有滥用诉权或恶意诉讼之嫌。
依法维权还是滥用诉权
“我进的第六家单位和第五家单位的厂长是同一人,进厂20多天后我们碰见了,他认出了我,让我别干了。厂长的母亲当着我的面说,‘我们厂小,你放过我们吧’。”方某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多数企业对方某这样的“职业诉讼者”显得无可奈何。多数企业主担心,如果案件处理不慎引发群体性诉讼,轻则毁了企业名声,重则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一些企业主选择主动赔钱息讼了事。 “他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他工作的目的并不是想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且像他这样频频提起诉讼的行为也有违常理,维权目的的正当性也值得商榷。”某企业人事经理这样认为。 “我打官司并非为了钱。”方某在接受采访时说。据方某计算,3年11个官司,法院最终支持了他近2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如果他肯安分地做工,以他的技术,每年挣三四万元是没有问题的。 无独有偶。40多岁的刘某也像方某一样是一名“职业诉讼者”。2008年,刘某自称有技术,到一家铸造企业担任工程师,而且主动向企业提出不签劳动合同并把工资基数定为5000元。企业很快发现刘某根本没有他所说的“技术水准”,于是让他走人,刘某便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10多万元。经过仲裁、诉讼,刘某虽未获得他所提出的全额补偿,但仍拿到了几万元。不久前,刘某又在另一家企业当了一把“维权先锋”,同样“获利”万元。 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方某提起的10起诉讼。该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周文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社会应该客观而理性地看待“维权狂人”方某的维权之举,并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效应。 周文君认为,我们一方面要看到方某维权之举有一定积极意义,因为劳动者怠于行使诉权不利于督促企业不断加强用工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关注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现状,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没有根本性转变的情况下,出口形势严峻的中小企业仍面临巨大生存压力,大量劳动争议诉讼可能导致企业中断正常经营而倒闭,从而引发社会负面效应。 “少数人借助仲裁或诉讼的合法形式来恶意维权的现象确实存在。”周文君说,从反映到诉讼层面的情况看:有人主动应聘到企业、主动加班,但不签合同,然后再找机会向企业索赔;也有人进入企业后消极怠工,企业若因此给予降薪或开除处理,就可能收到一纸诉状,遭到“合法”索赔;还有一些劳动者在自己诉讼之余,到仲裁机构或法院门口招揽“生意”,收取代理费用为他人代理案件。为了赢得对方信任往往虚假承诺夸大胜诉率,煽动劳动者提起不切实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一旦发现代理的案件可能败诉,又将责任完全推给纠纷处理机构,造成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处理陷入僵局。 办案法官分析说,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很低,劳动者几乎没有诉讼风险,因此很多劳动者在诉讼中大都选择最高标准,以致各地法院劳动争议类案件普遍骤增,而且上诉率居高不下。其实,过高诉讼请求是无益于问题妥善、及时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