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又到新单位工作 未签合同不能享受双倍工资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司某退休后又到济南某物业公司工作,由于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司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工资。他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司某生于1946年9月11日,于2008年6月18日到该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司某在物业公司工作至2010年10月15日。司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8日,司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以司某的申诉不符合仲裁法规定为由未予受理,司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以看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司某于2008年6月到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故司某与物业公司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司某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司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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