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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应得维护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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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应得维护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2/12 15:02:02 阅读次数: 1339
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案情]  2008年3月,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报,称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物流业务销售人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接到举报后,监察员立即上门对该单位实施监察。  经查,该单位经营场所位于一居民小区内,当监察人员到达该公司时,接待人员称他只是该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青浦分站的一个负责人,只负责该地区的货物收发,其它劳动用工事宜全部由上海分公司负责。当监察员问起员工工资发放及合同签订情况时,该负责人却支支吾吾,含糊其词。监察员依法向单位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到监察部门接受调查询问。[跟踪]  单位如约到监察机构并提供了资料。经调查,该公司业务销售人员的工资与业务量挂钩,若未完成指标则在工资中予以扣除。根据单位提供的工资表,监察员发现部分员工的工资未达到法定最低标准。公司人事辩称,销售人员的工资是根据其完成的业务量提成的,部分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是未完成业务指标,所以单位并不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  经仔细核查,监察员发现部分业务人员没有缺勤记录,即提供了正常劳动,但被扣除一系列费用后,实收工资未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若提供正常出勤,公司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经监察员的耐心解释和宣传教育,公司终于认识到自身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依法予以整改。[点评]  目前,物流公司业务销售人员的工资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部分企业在对销售岗位员工的使用方面存在一个误区:认为销售员若未完成企业下达的销售指标就是“出工不出力”,可以按公司规定从其工资中任意扣除。一些企业甚至故意借此设定不合理的业务指标,并以未完成业务量为由扣除员工工资报酬,导致部分销售人员的月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既是一个典型案例。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合同约定的工资或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员工的业务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企业不得以各种借口随意克扣员工工资。若员工依法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该依法用工,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的收入达到法定最低标准以上。这是法律的底线,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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