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劳动法规
|
诉讼常识
|
工伤法规
|
劳动仲裁
|
工伤认定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咨询留言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3/6 11:37:20 阅读次数: 1883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颁布日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
,放假1天(
1月1日
);
春节
,放假3天(农历
除夕
、
正月初一
、初二);
清明节
,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
,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
,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
,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
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
(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
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此次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
国务院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
教师节
、
护士节
、
记者节
、
植树节
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下一篇: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被派遣劳动者是否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关键词: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