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合同解除后发现早已怀孕,劳动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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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www.lzjflawyer.com1999年9月,王小姐与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派遣其到某外资公司工作。该公司与某外资公司签有《聘用中国雇员合同》,王小姐与该外资公司也签有《聘用合同》。2002年12月31日,外资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王小姐与该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将于2003年1月31日解雇王小姐。1月18日,该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开具《退工通知单》,并支付王小姐14800元经济补偿金。但是,离开公司不久,王小姐感觉身体不适,2月18日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受孕一个半月了。也就是说,她在2003年1月初就已经受孕了。王小姐遂诉至法院,认为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不得解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雇员。要求该公司收回《退工通知单》,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表示愿退还14800元经济补偿金。 ★ 判决要点 法院依法判决撤消该公司的解聘决定,判令公司恢复与王小姐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时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第4条规定www.lzjflawyer.com,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本案中情况特殊的是王小姐发现怀孕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王小姐1月初受孕,2月中旬发现怀孕,中间隔1个半月,但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所以,尽管发现晚,但仍是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员工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单位也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 ★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www.lzjflawyer.com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 律师提示 因为怀孕、哺乳而使得女性在职场中受到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女性的权益均做出明确规定。当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