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在此之前,www.lzjflawyer.com已经依法订立并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这句话不难理解而且易于操作,关键是"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句话。它的意思是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与某个员工即使签了七八次一年期的合同都不算连续订立的次数,而是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终止,企业要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这次续订才算第一次。等到这次续订的合同期满了,还可以再续订一次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是第二次。以后再续订的话,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所以并不是一到2008年就出现大量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上述过渡期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企业中大面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是在未来的两三年后出现。
【案例介绍】
刘师傅是某纺织厂的一名工人。进厂后刘师傅与厂里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工厂一直以一年为周期陆续跟她续订了五次劳动合同。就这样,刘师傅在厂里已经连续工作了五年。2008年后,刘师傅陆续又与该厂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合同。刘师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厂里认为,她工作一直不错,于是决定跟她再一次续签劳动合同。 这天,刘师傅早上刚到工厂就被厂人事部叫去了。人事经理拿出合同文本来,上面写好了与她续签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我都为企业工作八年多了,劳动合同陆续也续订了七八次了,能不能别跟我签有期限的合同,而签一个无固定期限的,让我在厂里干到退休呢?"刘师傅与人事经理商量着。"不行,"人事经理一口回绝了,"咱们厂里规定,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两年、三年三种。这次给您续签三年期的合同已经是最长的一种了,你就别不知足了。"听了这话后,刘师傅也无话可说了,她觉得厂里已经对她不错了。 但她还是担心:自己现在42岁,三年后合同到期,如果被厂里终止了劳动合同,到那时,一个45岁的女人,到哪里去找工作呀? 想到这儿,她鼓足勇气,又找到了厂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担心如实地讲了出来,想取得厂长的同情。可是,厂长最终还是从不能为她一个人破例为由而拒绝了她的要求。 请问:厂里不给刘师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吗?
【案例评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无论是劳动者初次就业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合同到期后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一致,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还规定,有下列几种特定情况之一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本人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企业就必须要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案例中的刘师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陆续续订过多次了,特别是在2008年后刘师傅陆续又与该厂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合同。刘师傅在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厂里再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已经完全满足了上述法律规定条款中的第三种情形,因此面对刘师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给企业预留了一个过渡期。
【法律链接】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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