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 代通知金按月工资标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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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某是一派遣公司招用的派遣工,自去年从农村来市里被某保洁公司聘用为派遣工以来,便忙于各用工单位之间,工资一直稳定在二千五百元到三千元之间。
前不久,一些用工单位因为升级、合并、生产线上的人被分流下来做服务工作,派遣用工数量骤减。李某等人先是被派遣公司通知放假,后又以代通知金的方式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可李某等人发现,公司发放的代通知金的标准不是他们的正常工资,是以之前他们放假期间发给的每月9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李某想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答:法律人士介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代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0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