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用人单位私自迁移单位地址 员工因此辞职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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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家住塘沽美景园小区的林女士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其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违约做了专门的约定,规定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按月工资3000元的50%进行赔偿。7月初,单位突然单方面决定把公司搬至另外一个城市,并要求林女士也去新的公司,但是林女士因为家庭方面的问题拒绝跟随公司去另外的城市,遂提出辞职。但单位却以林女士违约为由要求林女士缴纳违约金。“单位办公地点变更以后,我实在不方便去那边上班才提出的辞职,这也算违约吗?”
律师分析:
济南劳动仲裁的专业律师的李安南律师说,林女士并没有违约,相反,是其单位违约了,所以违约金应该由林女士的单位向林女士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作地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变换,则属对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那么就需要双方协商变更,单位不能单方做出变更,否则属于违约。很明显,林女士的单位在没有与员工取得协商的条件下就变更工作地点,属于违约,因此,林女士可以拒绝去新的城市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同意与林女士解除合同,并给予林女士一定的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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