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产假期间公司怎样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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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即将生宝宝的女员工,在单位工作多年,公司领导也同意六个月的产假,我的工资由三部分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劳动合同三年一签,合同上标明工资待遇是“2000元”,那么产假期间,我的工资是按合同执行,还是按单位人事部给出的在职基本工资来确定?为什么?
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济南劳动仲裁专业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必须发放工资,此种情况下通常指基本工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里有一项是“生育保险”,所以,女员工休回产假后,还应该委托或陪同单位人事社保专员去社保局办理并领取“生育津贴”。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认定,应以当前岗位对应薪酬为标准(参照上月工资单或去年同期工资数据)计发70%以上的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许多企业在核算薪酬时一般会列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的形式,根据不同企业情况,通常认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作为员工工资,若当事人在贵阳辖区工作,产假期应发工资只要不低于月工资的70%且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员工不同的岗位和职务,工资待遇相应不同,劳动合同为三年一签的情况下,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标明的工资待遇不一定是合同期间准确收入,合同期间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调整异动而发生工资待遇变化,这个时候,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应主动向员工解释说明。(具体可参见《劳动法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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