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维权有证据 过时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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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2004年8月到某单位工作,2007年8月8日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该单位于2007年8月10日同意李先生辞职。李先生于2010年10月提出仲裁申请,称原单位未支付其2007年8月1日至10日的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研发的教材奖金6万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单位于2007年8月10日同意李先生辞职,李先生自2007年8月10日后未到单位工作,因此,双方于2007年8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就工资等事项予以结清,此时劳动争议即已发生,李先生于2010年10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单位支付2007年8月1日至10日的工资、研发教材奖金的请求均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仲裁委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委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