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律师叫你如何书写劳动仲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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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工业(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幢 法定代表人:XX
被答辩人:黄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队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申请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我国法律,作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支付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支持,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1、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工资,根本无拖欠及克扣行为 2011年1月15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XX市劳动合同》,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一款第1点约定了“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额为857元/月”以及第五款约定了“甲方每月18日发放上月(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依据上述约定,答辩人于2011年6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2011年5月的工资,根本不存在拖欠及克扣被答辩人工资的行为。 2、经答辩人多次通知,被答辩人一直未与答辩人进行工作交接,导致答辩人难以向被答辩人结清离职时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依据上述约定,被答辩人应当与答辩人就工作交接的时间、方式等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事实上,被答辩人于2011年6月1日向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经答辩人多次通知,被答辩人都不到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导致答辩人无法向其结清离职时的工资。 有鉴于此,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克扣其工资的理由根本不成立,主张答辩人向其支付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劳动争议仲裁网(声明不得转载)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背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被驳回 自与被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答辩人就在XX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被答辩人建立了劳动保险关系,并购买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而且,至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答辩人都一直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并非答辩人支付,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背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被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网(声明不得转载) 三、答辩人自与被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积极履行了相关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因此对于并非由答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答辩人有权拒绝 双方自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答辩人就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相关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对于依法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答辩人仍会依法向被答辩人予以承担。而对于被答辩人毫无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的请求,答辩人有权予以拒绝,并无须向被答辩人进行任何的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贵委能依据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决。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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