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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雇佣人是劳动关系吗?济南劳动法律咨询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4/16 22:26:10 阅读次数: 1161
企业工会雇佣人是劳动关系吗?济南劳动法律咨询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www.lzjflawyer.com
 
【争议焦点】
1、企业工会是独立法人吗?
2、企业应对工会的行为承担责任吗?
3、     企业工会雇佣人员成立劳动关系吗?
 
 【关键词】
企业工会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北京某进出口公司是个国企,有自己的企业工会(以下称公司工会),该工会按照《工会法》报上一经工会批准成立,有自己的办公室,有专职工会主席。企业按照《工会法》提取工会会费交公司工会支配。
2010年起,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公司工会以自身名义与某种植中心签订租赁协议,承租某种植中心的20亩土地作为蔬菜基地,用来种植蔬菜等农业作物,出租期限为10年,年租金5万元。随后,公司工会雇佣了张某等几个人在蔬菜基地进行生产劳动,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2011年3月,张某辞职,随后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该工会所在的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上述过程中,土地租金、张某等人的工资均是从工会会费中支出,种植中心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公司工会。
现在的焦点问题是:张某等人是国企的人员还是公司工会的人员?如果公司工会雇佣,那么张某与公司工会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很具有典型性,首先我们需要思考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即企业工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应该是,本案中的公司工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一般情况下,如果工会的成立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就应当认定为独立的法人团体。
结合本案来说,该公司工会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依据《工会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能够支付承包费用),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工会委员会)和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法认定为具备法人资格,其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的行为,是否代表企业,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讲,既然该企业工会是独立法人,则该工会的行为应由其自行负责,企业无需承担责任。包括该工会自行雇佣的人员,亦应由工会自行承担责任。
应该强调的是,在法律上,工会与企业之间在财产、管理上是独立的。企业无权对工会在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进行干涉,也无权支配工会的财产。如果企业被强制执行财产,那么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企业工会的经费。
有人认为,工会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因此企业工会的行为应由企业负责。但是如前所述,工会显然与某个企业内的部门的性质大不一样。
第三,企业工会雇佣人是劳动关系吗?
本案中,张某是劳动者,所从事工作也是一份全日制的工作,唯一的争议是,企业工会是用人单位吗?
单从法条上,我们很难得出结论。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则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这些法条上列举的用人单位是完全列举,还是不完全列举,实务中有争议。
但无论如何,企业工会目前尚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开户缴费,个人所得税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均受到限制。就我所了解的,如果员工以企业工会为被申请人,恐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的时候会遇到困难。
综合上面这些分析,根据笔者的经验与理解,目前北京的司法实务中,企业工会难以被认为是一个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时也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只能成立劳务关系,就好象一个家庭聘用一个保姆一样。除了劳动报酬,因工作受伤时的特殊侵权责任之外,受雇人员难以再索赔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其它项目。
最后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所涉及到的几个问题,在法律上以及在实务上都不是十分明确与统一,上述意见更多代表个人的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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