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如何选择管辖权的问题-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不知这条规定是否有先后顺序,各地的仲裁院是怎么实施的,可以一起探讨一下吗?我的理解是,中间用的是或者一词,那么说明这两个地方是可以由劳动者选择的,但如果在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时,应当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
济南劳动律师李安南认为:个人认为,“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注意中间的句号,第一句说明了两地均有管辖权,劳动者有选择权。第二句说的是,只有劳动者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才会产生管辖优先的问题,此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