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公务员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节假日休假 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一月一日)放假一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日;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妇女节(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日。 二、年休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及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新人干[1991]128号)有关规定,可适时安排公务员年休假。 1.公务员年休假由各司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照顾本人要求,轮流休假,均衡安排,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公务活动。 2.工龄不满1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7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4天。 3.公务员年休假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亲假的假期可以连同本人年休假合并使用。当年年休假当年使用,下一年不得累计补休。 4.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安排年休假: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 (2)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 (3)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 (4)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 5.年休假期间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福利照发,不扣除出勤补贴。 三、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公务员可享受探亲假。 1.公务员的配偶不在北京居住,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公务员的父母不在北京居住,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的,自第一次探望父母起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可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使用。公务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在北京居住的,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3.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累计计算。探亲路途占用时间较多的,以火车行程时间为准,给以路途假。已婚公务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公务员探望父母的探亲路费由署报销,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的探亲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署报销(路费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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