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权威的加班费计算方式解读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劳动律师济南劳动合同律师李安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具体安排如下: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加班费如何计算呢?10月1日、2日、3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6日由中秋节调整而来,视同法定节假日,以上四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资;10月4日为公休日,10月5日、7日、8日由公休日调整而来,以上四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上述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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