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劳动律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即企业应当为其职工参加上述五项社会保险。如企业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相应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