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转移业务的通知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关于养老保险转移业务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济南劳动合同律师李安南: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文件精神,就有关养老保险转移业务做出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起跨省及省内各地市(含省直管企业)适用新养老保险转移规程,涉及机关事业单位、随军家属的转移仍按原办法办理。
二、2010年10月前我市及外地市开出的旧版转移联系函作废,未及时办理的按新规程办理。
三、2010年10月前我市及外地市开出的旧版转移清单仍有效,按原办法办理。
四、为方便企业精简流程,减少参保人员和单位办事成本,养老保险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或企业办理转出/转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其他手续由社保机构之间内部处理。
五、转出业务经办
我市参保职工回原籍或跨省、市就业,由参保人员或单位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调动手续及复印件,填写申请书。社保机构核对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职工交新就业单位。
六、转入业务经办
外地就业职工回我市户籍或外地户籍我市就业,由参保人员或单位按以下要求办理:
1.外地户籍我市就业人员,单位核对身份证明、新建立劳动合同后办理参保。其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不含县以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局批准调入的),不办理转移手续,申请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帐户。未及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帐户的,追就在我市首次参保单位责任。我市户籍的正常参保。
2.单位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和《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申请。社保机构核对后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1996年前参保或有参军等视同缴费年限情况的提供职工档案,社保机构核准认定。
七、2010年10月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新规定认定其待遇领取地。需办理转移或归集的,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办理退休。
济南市社保办历下办事处
20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