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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李安南:
答: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待遇: 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不得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从2012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87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1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给。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2、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