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限制?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问:武先生是本市户籍人员主修机电专业,一家外资汽车制造公司想聘武先生为技术部总监,但由于岗位属于公司的高层管理职位,职务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因此公司提出要在合同中设定竞业限制条款。武先生不明白什么是竞业限制,故来电询问单位做法是否可行?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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