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鲁劳发 [1995]6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文) 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应严格按劳动部劳部发 [1994]503号文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工作方式,都应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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