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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