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试用期可以支付半薪工资并不用支付社会保险费吗? 济南劳动律师李安南: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会企业创造价值,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时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交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济南劳动律师-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不负补交试用期社会保险的义务,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贡献,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此种制度实行了五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2010年二月一日制造部员工小李因为没有通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2月12日,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提供企业补齐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80%的薪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三个月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而后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李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