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洪金,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徐家庄,身份证号:37*************。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35 0640 5345。
被申请人:齐鲁三联印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邹界平 职务:总经理
申请仲裁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4年1月至3月、5月至7月工资31200元;
3、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03年至2013年期间的部分工资75800元;
4、责令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至2014年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加班费78776元;
5、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入职以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9218.37元;
6、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2年2月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012年被公司任命为制版部CTP室主任。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200元。
自工作以来,申请人一直勤勤恳恳,但被申请人于2003年方开始为申请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且至2009年11月之后一直处于拖欠状态。
而且,被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始终存在拖欠,2014年度更是严重,本年度只发放了4月份的工资5200元,其余始终拖欠。另外,申请人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被申请人同样对加班费予以拖欠。申请人每年从未享受过法定的带薪年休假,而且被申请人并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鉴于被申请人上述违法情况,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要求解决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但被申请人始终未予以明确答复。无奈,申请人于2014年7月底,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被迫提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委,望贵委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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