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应如实载明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劳动报酬是4600元,但为了减轻缴纳社保和个税的压力,拟在劳动合同中写每月工资2600元打卡发放,其余2000元另外制表以现金发放。我没有细加考虑就同意了。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只向我支付了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200元。我认为公司应向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为9200元。请问我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究竟是多少? 读者:袁瑜
袁瑜读者: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你和公司经协商,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每月工资2600元,这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主张经济补偿时,只能以该工资约定为依据。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每月工资中还有2000元是以现金发放的,那么就可诉求9200元补偿金,否则只能按2600元工资补偿。在实践中,类似该公司的做法,表面上让劳动者获得了更多直接利益,但一旦出现工伤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因举证能力有限,很难得到充分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