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2-002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全面落实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一)补助发放对象。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二)经费落实渠道。 1.正常运转企业。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2.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市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垫付,待企业改制、破产时一并清算。 3.进入改制、破产程序企业。改制、破产期间及之前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按照企业改制、破产有关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在改制破产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 4.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解决;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三)资格确认和补助发放。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由企业负责;市属困难企业和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市国资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原市属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补助发放对象,由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资格初审,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2.补助发放。正常运转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企业发放;市属困难企业或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由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原市属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单位每月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发放工作情况。 经确认需政府统筹解决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自2013年起,市财政部门将需政府统筹解决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设立专户管理,按时拨付发放单位。 (四)分批次落实补助。 1.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可一次性落实。 2.市属困难企业、进入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分4批落实: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2年落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3年落实;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4年落实;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5年落实。 3.自2013年1月1日起,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按照上述渠道与办理退休手续同步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市人口计生部门要牵头做好整体协调工作,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认定和全市一次性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市国资部门负责确认市属企业职工身份和牵头认定市属困难企业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一次性补助经费并做好资金管理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保障工作落实。要将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并监督市属正常运转企业按规定落实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要强化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监管,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同步落实本级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