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老三是佛山尼玛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其中有几个月还存在未缴费的情况。
2012年10月23日,何老三向南海人社局提交《投诉书》等材料,请求该局责令公司补缴1996年至2011年3月期间(其中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南海人社局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认为经该局调查核实,公司已于2009年12月按其实际工资参加了五险,据此,何老三投诉2009年12月前的社保问题距何老三的投诉时间已经超过2年,故对2009年12月前的相关社保诉求,南海人社局不再查处。
何老三不服,将南海人社局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尼玛托瓦公司于2009年12月按何老三实际工资参加社会保险五险,对于何老三主张的该公司在2009年12月之前未为其按实际每年月平均工资足额参加社会保险费五险,以及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自2009年12月终止。
何老三如对上述违法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最迟在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但何老三于2012年10月23日才向该局投诉,超过了2年的时效。南海人社局对何老三的投诉请求回复已超过时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驳回了何老三的诉讼请求。
【何老三上诉】
何老三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均无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两年以上不再追缴,南海人社局的执法义务并无过期一说。
我从1996年入职至2011年3月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公司均未足额按时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期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状态,即使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只要在2013年3月前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那么公司均应予以查处。
【二审判决】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何老三提交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以及人社局对何老三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可知,公司于2009年12月份已按照何老三的实际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五险,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
公司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12月份终止。而何老三于2012年10月29日才投诉,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两年期限的规定,且无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期间已发现公司存在何老三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基于以上情况,人社局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再查处并无不当。
最后,佛山中院判何老三败诉。
何老三还是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
广东高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20日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本案中,何老三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以及南海人社局对何老三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可以证明,尼玛公司已于2009年12月份按照何老三的实际工资为何老三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五险,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何老三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存在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12月份终止。
何老三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最迟应于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提出。
但何老三于2012年10月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何老三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故南海人社局对何老三该项诉求不再查处并无不当。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最后,广东高院驳回了何老三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