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2号文件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7〕12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69号)精神,每人每月以5333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二、资金来源及调整办法。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市或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填写《2017年济南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附件1)、《2017年济南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附件2),于2017年8月27日前报市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填写花名册,报市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件:1. 2017年济南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 护理费调整花名册 2. 2017年济南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 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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