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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关于防暑降温费这些信息你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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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暑降温费这些信息你必须了解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9/7/23 20:44:44 阅读次数: 1572

关于防暑降温费这些信息你必须了解


高温天气如何界定

  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发放高温津贴的范围有哪些

  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3.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中列支。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不按规定发放最高罚2万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对于侵害劳动者高温天气下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 

济南市:  89731852  89731853

历下区:  86952260

市中区:  82078634

槐荫区:  87957568

天桥区:  85872746

历城区:  88066051

长清区:  87221318

章丘区:  83226901

济阳区:  84238907

莱芜区:  0634-6115522

钢城区:  0634-5873012

高新区:  88876235

平阴县:  87890716

商河县:  82338436

南部山区:8811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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