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总工会《关于2012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2012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 (市总工会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为做好2012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济南市工会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6〕37号)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表彰范围及名额 我市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7年以来,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业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其他阶层人员。本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人数控制在300名以内。 二、评选条件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拓创新、科学务实、积极作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连续3年以上实现利税较大幅度增长,在省内或全国同行业有较大影响。 (二)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促进就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发展新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医药及生物、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并在全省和全国同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三)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发中作出突出贡献,对顺利实现项目目标起到关键作用,受到省以上专项表彰。 (四)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显著,群众普遍认可,建设成果在省内或全国同行业领先。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项或综合竞赛成绩特别优异。 (六)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以上专项表彰或重点宣传推广。 (七)在改善民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广泛赞誉,受到省以上专项表彰或有较大影响。 (八)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业绩在省内领先,或在避免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中发挥关键作用,受到省以上表彰奖励。 (九)在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以上表彰奖励。 (十)在生产、工作中团结协作,锐意创新,诚信服务,取得行业内领先的创新技术(工作)和其他工作成果,或创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服务品牌。 (十一)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社会影响,对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三、名额分配原则和评选比例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业的原则分配。具体评选比例是: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负责人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农民劳动模范的比例掌握在15%以内,妇女人选不低于25%,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占一定比例。已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不再推荐。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要求 (一)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以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为单位,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推荐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市评选委员会评审,经新闻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为“济南市劳动模范”或“济南市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推荐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所在单位职工的意见。推荐结果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居)委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市管干部一般不参加推荐评选。推荐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需监察、计生、审计、安监等部门审核同意。推荐企业负责人,不仅要看其所在单位经济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还要看本人思想道德、民主作风、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并经监察、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计生、审计、安监、节能等部门审核同意。 (四)相关部门审核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两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重大问题的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未完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及工会经费的单位;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未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 五、组织领导 市评选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表彰筹备等工作。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