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老板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其中一方反悔怎么办?以往,若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只能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法院一审、二审,来来回回,少说也要一年,才能拿到最终判决。而这种耗时耗力的局面,近年来在浙江已得到改变。 浙江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部署要求,坚持完善制度、创新举措、共建共享,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共同建立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继2016年1月1日起,浙江正式实施《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之后,近日又出台《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终局裁决尺度。 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规定》明确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并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作出的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仅劳动者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范围 01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病伤假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工期间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 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赔偿金 包括济南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赔偿金。 02 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发生的争议。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待遇。 03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属于前款所称“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休息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护理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适用原则 01 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最低工资”指裁决作出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2 劳动者请求事项均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经仲裁裁决全部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 03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集体争议案件,原则上应当一人一案分案处理;如果不分案处理,单个劳动者的请求均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04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仲裁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确认之诉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给付之诉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2012年以来,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58万件,涉及劳动者90万人,其中济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结25万件,仲裁调解率达73%,88%的案件终结在调解仲裁阶段。 今年1-11月,仲裁机构处理案件4.6万件,终局裁决率42%,仲裁终结率和裁审一致率达85%。 目前,浙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呈现“两升两降”态势,仲裁终结率和裁审一致率显著提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率和仲裁案件申请执行率逐步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