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俊,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号**单元**号。身份证号:37250119*********,电话:13506405345。 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住址: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成刚 职务:总经理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6年8月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634.38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7年2月至3月、2018年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5157.86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15年5月份工资5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894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6年至 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6720元;
事实和理由:
2006年8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拖欠公司补助、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
另外,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始终未依据法律规定,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申请人依法享受的防暑降温费亦未支付。
鉴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申请人: 李立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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