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开发区一家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消防控制。2009年12月,宋某接到了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标注的解聘原因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称,2009年11月期间,公司大楼的电梯门内侧玻璃被损坏,事后宋某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致使电梯无法使用,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后果。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其赔偿金。但宋某却提出,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保安消防监控中心值机员职务说明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等规定中,对何种情况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公司不能辞退自己。
律师说法:
天津市瀚洋律师事务所李金凯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相关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的规则,即保障劳动者享有在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权利,也制约和规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行为,涉及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符合实际、条款明细、切实可行、易操作。此案中,宋某提供的《奖惩管理制度》中对何种情况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应加以修改完善,公司以此理由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