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在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在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0/9 9:34:41 阅读次数: 1721

[案例简介]

    孙萌(化名)于去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年5月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孙萌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孙萌找到单位索要相关待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孙萌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

    该企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孙萌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孙萌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孙萌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公司认为“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其实,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上一篇: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工作期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 员工诉求获支持
下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违纪被公司解除合同,他索要二倍赔偿能获法律支持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