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郑德诉称,1济南劳动合同律师999年12月自己到A金属结构厂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单位合并后改名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己的劳动关系也随之转入新公司(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但公司一直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李安南合同,2008年10月底,郑德到有关部门查询得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手续,遂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被公司拒绝。2008年11月,郑德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顺义区仲裁委,要求确认自己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12月28日至2008年1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且解除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公司辩称:郑德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郑德的申请请求。
庭审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郑德原系A金属结构厂职工,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后,其劳动关系均转至新公司,且郑德的入职时间1999年12月28日及月工资2500元均表示认可。去年11月5日,郑德提出与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于郑德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郑德与单位曾在2005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关于《录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协议,郑德在该协议中签字,因郑德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均转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该协议仍为有效,所以,郑德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郑德对关于《录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协议中的本人签字予以认可,承认其本人为外阜城镇户口,保险关系在吉林由其本人缴纳。
裁决:郑德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至2008年11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郑德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郑德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845元。
断案者说
郑德提出1999年12月28日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11月5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仲裁委予以确认,因此,郑德要求确认1999年12月28日至2008年11月5日期间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要求裁决双方自2008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2005年4月18日,郑德与A金属结构厂签订了关于《录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协议,郑德认可自己原系该厂职工,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后,劳动关系均转至该公司,新公司应当以其公司为主体与郑德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郑德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