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补充告知辞职工 公司“家规”不生效 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法定程序
小李因“先兆流产”,医院开具病假单在家卧床休息2个多月。但小李所在公司却以她严重违反了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请假未获批准就不来上班为由辞退了她。公司对小李辞退该不该呢?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6日,28岁的小李与该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她任公司销售主管,月薪为税前2000元,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24日至2008年6月23日;还约定在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公司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
2008年1月4日,合同签订还不到10天,小李因呕吐去医院检查,开始医院认为还需待查,先开具病假1天。1月7日,小李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一直连续开具病假休息至3月27日。此前,小李把病假单5张,均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公司。同年3月25日,公司认为小李自2008年1月4日以来,无视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2个多月,即通知小李收到通知后在3日内来公司说明情况,公司还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诉至仲裁获支持
3月27日,小李却向公司告假,要求请假时间从2008年3月28日至同年6月24日。公司在收到请假条后,当即表示不同意,并同样用特快专递送达该批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同年4月9日,公司认为小李请假未获批准,却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根据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小李退职处理,并开出退工单。不服公司退职处理的小李,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最终获得仲裁委的裁决认同。
公司不服要起诉
6月10日,济南劳动合同律师该咨询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小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有据可查。公司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出台后,已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认为劳动仲裁委认定与事实不符。声称公司有权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 法庭上,小李则坚称从未见过《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该制度对自己不生效,请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法院认为,该咨询公司依据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做出对小李的辞退处理,该项制度是公司于2008年1月补充告知了她。庭审中,咨询公司申请一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公司有该项《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已告知了小李,但她拒绝签字接收。小李却认为该证人属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该证词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证人陈述制定该规章制度的时间节点,与他实际签字的时间,甚至与小李陈述时间节点相互矛盾。况且证人又是该公司的员工,法院则对证人证词不予采信。
判决公司输官司
咨询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小李告知了该项制度,咨询公司对她所做的违纪辞退处理,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上均有不当。鉴于小李现处于孕期,根据法律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不得在小李孕期,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咨询公司败诉。
法律评析
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即用人单位须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予以公示的规章制度,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做出相应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