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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欲降员工薪酬 协商不成解除合同企业须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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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欲降员工薪酬 协商不成解除合同企业须支付违约金吗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1/6 10:06:54 阅读次数: 2002
案例回放

  谢某于2003年6月18日到某网络传播中心工作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其中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谢某担任业务拓展部主任岗位,工资9600元/月。同时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还约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网络传播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网络传播中心应根据谢某在网络传播中心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网络传播中心未能按规定给予谢某经济补偿的,除按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007年7月24日网络传播中心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拟将谢某的月薪降至7000元谢某表示不能接受双方解除合同。同月25日网络传播中心与谢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网络传播中心决定解除与谢某签订的合同,网络传播中心为谢某多支付三个月工资28800元(已领取),谢某不再向网络传播中心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补偿”。事后谢某认为网络传播中心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其全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要求网络传播中心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48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24000元。但被诉人则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谢某不同意降薪而引起的离职,并非由网络传播中心首先提出,且谢某提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已支付谢某三个月工资28800元,因此不同意谢某请求,双方引发争议。

用人单位的说法

  网络传播中心称,2007年7月单位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认为谢某担任业务拓展部主任工资9600元,明显高于其他部门(主任)的工资,决定将谢某的工资由原来的9600元降至7000元,一直执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为止,谢某表示不能接受降薪。

  网络传播中心与谢某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网络传播中心决定解除与谢某的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网络传播中心肯定谢某在网络传播中心工作期间曾付出的努力,决定为谢某多付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8800元。谢某于本协议签订后第二个工作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调解结果

  经仲裁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网络传播中心补发谢某二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200元(9600元×5个月-28800元),同时将谢某的档案转往市人才交流中心,谢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仲裁委认为,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双方能达成共识,主要是仲裁委对这起案件发生的前后经过进行认真分析。首先,网络传播中心将谢某的工资由原来的9600元降到7000元,谢某不同意;其二,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由网络传播中心与谢某解除劳动合同,2个工作日交接工作,系双方协商行为;其三,网络传播中心认为谢某工作不错,支付三个月工资,但没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名义支付;其四,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双方均无异议。 

    鉴于以上事实,证明系网络传播中心提出与谢某解除合同,且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谢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在协议书中同意支付谢某三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当时谢某在协议上签字,未提出异议,因此谢某要求支付50%赔偿金的理由不充分。

    因此仲裁委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和宣讲,同时分析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过程中权利和义务,有效促进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克服了“赢了官司、僵了关系”的尴尬局面。

读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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