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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单位不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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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单位不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1/6 10:05:58 阅读次数: 1898
【案例回放】

    刘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其岗位为质检部经理,月工资为5000元。后公司新进了一名职工张某,这名职工是经理的亲戚,经理将其安排到了质检部经理的职位,而让刘某到人力资源部担任培训专员,月薪为3000元。刘某不同意,要求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继续让其在质检岗位工作。企业认为,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的自主权,刘某必须服从企业的安排。刘某坚决不到人力资源部工作,企业以其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不服,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自主权为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实际履行”,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遗漏地履行义务,不得以合同以外的义务来代替合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以外的义务来代替合同义务,则可能造成合同订立目的的无法实现。二是“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岗位、报酬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的工作岗位,而在不具备法定条件,也没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单位擅自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应当是无效的。当然,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也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不履行义务。

  此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范畴。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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