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劳动法规
|
诉讼常识
|
工伤法规
|
劳动仲裁
|
工伤认定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咨询留言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单位不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单位不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1/6 10:05:58 阅读次数: 1898
【案例回放】
刘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其岗位为质检部经理,月工资为5000元。后公司新进了一名职工张某,这名职工是经理的亲戚,经理将其安排到了质检部经理的职位,而让刘某到人力资源部担任培训专员,月薪为3000元。刘某不同意,要求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继续让其在质检岗位工作。企业认为,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的自主权,刘某必须服从企业的安排。刘某坚决不到人力资源部工作,企业以其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不服,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自主权为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实际履行”,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遗漏地履行义务,不得以合同以外的义务来代替合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以外的义务来代替合同义务,则可能造成合同订立目的的无法实现。二是“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岗位、报酬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的工作岗位,而在不具备法定条件,也没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单位擅自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应当是无效的。当然,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也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不履行义务。
此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范畴。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上一篇: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欲降员工薪酬 协商不成解除合同企业须支付违约金吗
下一篇: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单位须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关键词: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