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缴保险且逾期不改 企业被罚滞纳“双金”济南劳动律师
2006年下半年朝阳区社保中心监察小组接到举报,反映某金融设备系统公司拖欠2006年四个月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余元。劳动监察员经调查认定该金融设备系统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此后,该单位补缴了部分欠费,但仍欠缴养老保险8万余元。于是监察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欠费及相应时间段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并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通过强制执行,2007年5月底,该金融设备系统公司最终为职工补缴了社会保险欠费132428.73元,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56344.82元和行政处罚罚金8000元以及处罚滞纳金41760元。该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又不能及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改正,最终超额支付106104.82元。
提醒:违法是有成本的。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势必会受到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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