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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受理的部分,劳动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据《工人日报》一则消息说,河北一服装公司43岁的职工李某,因企业以“年龄大,文化水平低”为由,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走进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讨个说法。但该县仲裁委明确表示,这是一家合资企业,此案件不予受理。李某又向法院求助,法院则以没经过仲裁为由,表示爱莫能助。一气之下,李某回家后大病了一场。
类似与李某遇到的情况,为数不少。人们不明白:为什么不经仲裁机构处理就不能到法院起诉?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这种状况已得到改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诉权,处理好劳动仲裁与法院民事诉讼的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于去年12月发出《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法[1999]231号)该通知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处理,即必经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新的规定,无疑是为解决申诉不畅的劳动争议案件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但是,对这个新的规定的理解要把握以下三点:
首先,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起诉到法院同样也不予受理;
其次,当事人在接到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起,如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在15日之内,否则不予受理;
最后,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也须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这项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对现行法规的积极完善,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另一方面也是对仲裁机关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