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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企业规章未告知 职工无义务担责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1/15 12:44:41 阅读次数: 1906

企业规章未告知 职工无义务担责

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一天晚上,公司发生了盗窃事件,这天正赶上王某值班。公司经理认为是保安部门没有尽到职责。于是公司做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王某在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随意让公司外的人进入公司且不履行登记手续,从而导致公司被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王某不服公司决定,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在上班时间睡觉、脱岗,更没有随意让公司外的人进入公司,并由其同事作证,王某没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公司经理又提出,王某没有按照规定定时在公司内巡视。王某称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有“定时在公司内巡视”的规定。公司不顾王某的辩解,最终还是解除了与王某的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维权经过:王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劳动纪律松驰,经常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的事件。虽然在公司的《保安员工手册》中要求,保安人员应定时在公司内巡视,但是《保安员工手册》从来没有进行过公示,也没有进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的记录,更没有将相关制度的文本发给每名保安人员,并签收,只是在人力资源部门保存一份,实际上该制度从来就没有执行。

    最终裁决:王某不知道公司的劳动纪律,没有履行的义务,公司无权根据《保安员工手册》认定王某有过失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济南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醒:即将实施的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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